古代"丹书铁券"的免死次数记载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演变,具体如下:
汉代至南北朝前期
最早的铁券仅作为加官晋爵的凭证,不具备免死特权4。
南北朝时期
开始赋予免死权限,免死次数通常为3次及以下14。
隋唐时期
免死次数显著增加,例如钱镠铁券记载“卿恕九死,子孙三死”18。
部分铁券还可免除普通刑罚(“犯常刑,有司不得加责”)1。
唐代后期出现免死10次的记载,但此类高次数记录在明代后消失18。
明代
朱元璋规范颁授范围,免死次数回落至3次以下,仅限公、侯、伯等勋臣17。
实际使用中,若涉及谋反等重罪,铁券常失效(如明代李善长家族因谋反被诛)1。
此外,丹书铁券的实际效力受皇权制约,尤其在涉及谋反等罪名时可能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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